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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給外聘講座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。 6. 授課講座應各主辦機關邀請撰寫或編輯教材,得於該次授 課鐘點費7成內衡酌支給教材費。 7. 公立大專校院及中央研究院如因學術發展、講座延聘之特 殊需要,得自訂支給規定。 8. 本表自107年2月1日生效。
應如何核銷講座鐘點費?授課講師可否再報核交通費、住宿費及膳費? 1. 依據衛生福利部主管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綜合項目核銷簡化作業:講座鐘點費核銷時,應檢附「1.收(領)據或印領清冊。2.課程表(含授課日期、課程名稱、起迄時間、服務單位及講師姓名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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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公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鐘點費,日間部每小時教授795元、副教授685元、助理教授630元、講師575元、夜間部教授830元、副教授710元、助理教授665元、講師615元。
出席專家學者及授課講師之交通費及住宿費,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,於「差旅費」項下核實支給;惟屬差旅費性質之膳費,依行政院103年7月7日院授主預字第10301016969號函修正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已刪除,不予補助。
Q1 :外聘講座是否得支給住宿費及膳雜費 A1 :外聘講座已支給鐘點費,是否得支給住宿費及膳雜費一節,可由各機關參酌辦理各項訓練或講習時有無提供膳宿情形,在不重領原則下,依「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」規定,衡酌實際需要支給必要之費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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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公立大專院校兼任教師鐘點費,日間部每小時教授925 元、副教授795元、助理教授735 元、講師670 元、夜間部教授965 元、副教授825 元、助理教授775元、講師715 元。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兼(代)課教師鐘點費每節400元,國民中學每節360元。
-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
- 附表十二
- 公家機關差旅費標準
-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
- 03.國內旅費、交通費
- 經費支用報告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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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住宿費及交通費均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規定辦理。 3.受補助單位之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 人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理事、監事、會員 代表、秘書長、總幹事及專(兼)任會務或相當 職務之人員擔任講師者,不得支領講師交通 費及住宿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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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。二、上開說明二之(一)修正為,各機關學校依軍公教人員兼職 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,邀請之講座、專題演講及兼職 人員,邀(聘)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,參照國內出差 旅費報支要點規定,覈實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,惟不得另
三、住宿費每日上限 處、館、系所主管及教授 副教授、助理教授、講師及行政職員、技工、司機及工友 處、館、系所主管及教授 副教授、助理教授、講師及行政職員、技工、司機及工友 2,400 2,000 1,800 1,600 檢據覈實報支 檢據覈實報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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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2_108學年度交通及住宿規則說明 國中種子講師推廣工作坊交通及住宿規則 交通費規則說明 1. 與會教師之國內旅費(不含雜費)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由本校覈實報支。 2. 研習結束前(當天16: 00前)將填寫完成之交通費領據、去程車票票根(高鐵、船舶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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聘講師,其鐘點費應以1,200 元支給。 五、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 準,由各機關 構學校衡酌 演講之內容自行核定支給。 四裁判費 人日 國家級裁判上限1,500元 省(市)級裁判上限1,200元 縣(市)級裁判上限1,000元 全國性競賽上限1,200元 省(市)競賽上限1,0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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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:講師費應附「講師鐘點費支領收據及簽到退紀錄表 須加蓋理事長私 章)」、「講師個人所得扣繳憑單」影本,並加蓋「與正本相符」章及負 責人私章。 Title 09_講師費領據及簽到冊_格式_ Author
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. 膳宿費. 人日. 一、 辦理半日者:膳費上限 120 元. 二、 辦理 1 日(含)以上者:. (一)參加對象為政府機關學校人員者,每人每日膳費上限為 250 元或 275 元;每日住宿費上限為 1,400 元或 1,600 元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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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表十二 (計畫名稱)經費概算表 單位:新臺幣元 項目名稱 經費概算金額 備 註 講師鐘點費 講師交通費 講師住宿費 臨時工資 場地租金 場地佈置費 講義印製費 便當費 茶點費 保險費 郵電費 其他必要之經費
3. 每日住宿費應 檢據核實列支,未能檢據者,按二分之一列支。 4. 膳費依 「各機關派員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支報費用標準」及其相關規定停止適用後之補充 規定,折半採計。 5.出差人申請差旅費需於支出憑證類存單(代傳票)之受款人簽章處補簽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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支給交通費及住宿費。 七、各機關學校依下列規定委(邀)請專人或機構,進行撰稿、譯稿、編稿 及審查等工作時,得依附表所定基準支給稿費: 一為處理與業務有關重要文件資料,經機關學校首長或其授權人核準,委由本機關學校以外人員或機構辦理者。
04.有關外聘講座已支領鐘點費者,如係由遠地前來(三十公里以外),得否再支給住宿費及膳雜費(92.4.15) 本局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局給字第0九二00一00二四號函本案外聘講座已支給鐘點費,是否得再支給住宿費及膳雜費一節,可由各機關參酌辦理各項訓練或講習時有無提供膳宿情形,在不重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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講師鐘點費 講師交通費 講師住宿費 臨時工資 場地租金 場地佈置費 講義印製費 便當費 茶點費 保險費 郵電費 其他必要之經費 合 計 承辦人 會計 計畫主持人 單位負責人 Titl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