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、 遺產繼承順序 以往生者(以下稱被繼承人)之配偶及親人共同繼承遺產,繼承順位如下: 順序1:配偶+被繼承人之子女。 順序2:配偶+被繼承人之父母。 順序3:配偶+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。 順序4:配偶+被繼承人之祖父母。 五、遺產分配比例及方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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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4條,繼承人分「配偶」、「血親」2種,配偶之間分配好夫妻剩餘財產後,還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,是「當然繼承人」,但扣除剩餘財產後,剩下的錢要與血親的第一順位繼承者依比例分配,這部分比較單純;但血親因為牽扯的人數
依照民法的規定,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,除了配偶以外,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: 1.直系血親卑親屬(如子女、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)。 2.父母 3.兄弟姊妹
民法第1138條規定: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依據《民法》第一一三八條規定,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,繼承順序如下圖: 當然繼承人:配偶 指繼承開始時(被繼承人死亡時)有合法結婚的配偶且未終止夫妻關係者。配偶為「當然繼承人」,不論哪一順位的繼承人,都必須跟被繼承人的配偶共同繼承。
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民法第1144條規定,配偶有相互繼承權,得與任一順位繼承人同時為繼承。 又民法第1138條規定,除配偶外,遺產繼承人之順序如下: 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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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要前面順序的人活著並繼承,後面順序的人就沒得分,只有當前面的人也過世或拋棄繼承時,後面的人才有機會。 (一) 繼承順位應繼分 假設現在被繼承人過世,留2400萬遺產,但有老婆又有孩子、父母、兄弟姊妹、祖父母,那遺產到底怎麼分?
應繼分與特留分 應繼分的規定是指被繼承人對於遺產未做任何分配,為了讓遺產的分配有其公平性,民法特別規定共同繼承時,每一個繼承人可獲得遺產的比例(如下圖)。 然而,被繼承人有權依對每一位繼承人的偏愛程度,事先訂立遺囑分配財產,惟訂立的遺囑不可違反特留分之規定,其為給予
A:依照民法的規定,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,除了配偶以外,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: 直系血親卑親屬(如子女、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)。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上面所說第1順序之繼承人,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,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。
而且既然訂有順序,就必須前面順位無人繼承時,才會換下一順位的人繼承。 以大明的例子來說,因為大明有子女「小寶」時,第二順位的父母就繼承不到了,這時候如果大明也想分配遺產給父母,必須要在遺囑裡用遺贈的方式,才可以讓他們得到遺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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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繼承的順序別再搞不清楚了,積極財產、消極財產到底該怎麼分別呢?————-法操資訊欄————–Facebook https://www
第二順位父母可分得之遺產為均分或獨得22.5萬。 第三順位兄弟姊妹可分到的遺產就是15萬獨得或均分。 第四順位祖父母則獨得或均分10萬。 然配偶係依據應繼分繼承順序來算可得遺產,若由孩子、父母或兄弟姊妹其中一方繼承,配偶可分得22.5萬。
繼承在法律上其實有順序 之分,就是所謂的「繼承順位」。 根據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4條,繼承人分「配偶」、「血親」兩種,配偶之間分配好夫妻剩餘財產後,還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,是「當然繼承人」,但扣除剩餘財產後,剩下的錢要與血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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遺產繼承的順序別再搞不清楚了,積極財產、消極財產到底該怎麼分別呢?————-法操資訊欄————–Facebook https://ww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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• 遺產稅申報實務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 定 之: 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二、父母。三、兄弟姊妹。四、祖父母。• 遺產稅申報實務 繼承人 莊妹 莊仔 莊嫂 莊爸 莊媽 莊兄 被繼承人:小莊
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有好幾人時,照常理來說,遺產必須平均分配給每位子女。 民法1144條(配偶與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)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,其應繼分,依左列各款定之: 一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。
依據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,其應繼分,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。二、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,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。
又,按「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1.直系血親卑親屬。2.父母。3.兄弟姊妹。4.祖父母」、「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,按人數平均繼承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不在此限」,民法第1138條、第1141條定有明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