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對當事人未經對方同意而錄製的視聽資料能否作爲定案的證據,司法界認識上不一致,做法上也不統一。 一種觀點認爲,證據應當具有合法性,而私自錄製的證據違反了法定的程式,如果將它作爲定案的證據,則會鼓勵當事人用非法手段取得證據。
但是,在未經對話方同意的情形下,偷偷錄音後的檔案,如果在之後的訴訟過程中提出,究竟能不能提出來當作證據,法院到底會不會採認錄音的內容呢?. 首先,刑法對於無故以錄音或錄影的方式,偷錄他人的對話,確實設有處罰規定,即「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
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,構成刑法第315-1條第2款「妨害秘密罪」;與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,也構成通訊保障與監察法第24條的「違法監聽罪
也就是說,這些偷錄音取得的對話紀錄,可以在法庭上當作證據使用,法官可以用來作為判決有罪的理由。 (一) 民事法院:不一定! 我國的民事法院碰到私人錄音的問題時,答案就比較不一定。
經查: (一)按私人之錄音、錄影之行為所取得之證據,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 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範,私人違反此規範所取得之證據,固應予排除。
9、錄音證據 要完整,不能擅自剪輯、擷取 要保留視聽資料的完整性,剪輯、擷取後的錄音證據,通常是無效的 編為大家整理的借條有法律效力範本,希望對大家有幫助。 借條要想讓它具有法律效力,應具備如下內容 1、應寫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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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師回答: 我們知道因為房屋交易價格甚高,所以我一向建議交易過程其實都可以錄音以保全證據,尤其跟仲介或買家交談過程,常涉及對於屋況或瑕疵問題,這時便可以利用錄音當作證據,這時沒有告知對方就錄音,這個錄音可不可作為證據?基本上我國實務原則上承認可以作為民事證據,例外
病人私自攜帶錄音機至診間內,在未告知醫師的情況下,取得診療過程間與醫師之對話,該私人錄音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,例外於以強暴脅迫方式取得錄音之情形,則排除其證據能力。至於此類錄音可否採信,仍應視其是否具備任意性與真實性為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,尚應調查其他
請記得,《刑法》妨害秘密罪的前提有一個是「他人」,也就是萬一醫師錄的不是彼此而是第三人的話,就會有違反這條的可能。因此當要提出所錄下的影音檔當證據時,特別是錄音檔,一定要記得錄音檔裡面必需有你們兩人的對話,特別是自己的聲音。
錄音中錄到某甲承認欠某乙借款10萬元,並央求某乙再給寬限云云。請問,某乙的錄音可否在法庭上提出作為證據?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: 關於竊錄的問題,牽涉刑法竊錄罪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規定,坊間對此問題有很多誤會,筆者藉此做
二、私下錄音是否可以為證據 依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,證據必須先具有證據能力,才能進入審判程序 做為被告是否有罪之證據,若證據不具備證據能力,則無庸討論證明力的問題 若證據有證明能力,則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其證明力 證據能力與證據力,係二
轉自:法務之家(law114-com-cn)錄音取證往往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而進行的,由於其取證過程一般比較隱蔽,被錄音者此時警惕性較低,所以,錄音取證較為容易實現。但在取證過程中也是必須要注意方式方法,在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取得真實有效的錄音證據。
律師回答: 我們知道因為房屋交易價格甚高,所以我一向建議交易過程其實都可以錄音以保全證據,尤其跟仲介或買家交談過程,常涉及對於屋況或瑕疵問題,這時便可以利用錄音當作證據,這時沒有告知對方就錄音,這個錄音可不可作為證據?基本上我國實務原則上承認可以作為民事證據,例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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